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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中南大学,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英文译名:CentralSouth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座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经国务院批准,中南大学由原卫生部部属湖南医科大学、铁道部部属长沙铁道学院与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合并组建而成。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现分三个校区,即校本部、湘雅医学院和铁道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32所大学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部分专业(以下简称A类专业)在湘单招生。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考生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七条第二学士学位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并组织考试;其余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二十条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广州军区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

第七章招生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第二十二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成绩或文化考试成绩前三名者优先录取;报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的总成绩按专业测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的原则计算,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的总成绩按专业测试成绩占40%、文化考试成绩占60%的原则计算,数学考试成绩均计入文化成绩总分;学校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我校投放了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而未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省份,其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手续。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学校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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