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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200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依法开展招生工作,并使我院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学[2003]1号文件。
  第三条.本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校 址:学院东校区位于长春市同志街80号;南校区位于长春市前进大街26号;西校区即院本部,位于长春市宽平大路4号。
  联系方式:电 话:(0431)5947183
  网 址:http://www.ccit.edu.cn/
  E-mail:[email protected]
  
  办学层次:我院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并以本科教育为主。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我院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经遴选可以升入本科学习。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并经教育部批准,学院设置本、专科专业55个。根据社会需求,学院及时依法自主调整学科专业的培养方向。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院2003年有22个本科专业、10个专科专业招生,共招收全日制本科生2900人、专科生60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见各省招生办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2003年,学院将继承“面向全国招生、全国就业”的传统,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招生计划详见附表。
  第四章 招生录取与监督
  第七条.录取标准:
  1.录取分数标准
  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
  2.身体素质标准
  身体素质标准执行教育部等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修订)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为保证我院新生的总体素质,录取调档时,本科按不低于120%的比例调档、专科按120%调档。
  2.根据各省(市)招生部门目前的投档办法,录取时,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3.安排专业时,严格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的成绩,以院校志愿顺序,按照专业第一志愿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级差为10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满足专业志愿级差要求时,专业其它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一同择优录取。
  4.我院英语、计算机类专业招收的考生,外语语种必须是英语;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5.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体育尖子、科技发明获奖者以及有达到原国家教委(87)教高008号文规定的田径、篮球专长的考生优先录取,除此之外的按政策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录取规则同本条第2、3款。
  6.我院建筑学专业招收的考生须有徒手画作品;填报工业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艺术加试,并取得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7.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各有关省(市)艺术类考生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基础上,按照艺术加试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折合的综合分数择优录取,艺术加试成绩在本省排前三名者,优先录取。
  第九条.我院2003年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按下列录取程序:
  访问有关省招生部门—→核对计划—→提出调档要求—→下载—→审(阅)档—→退档—→分专业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结束
  第十条.为保证我院招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建立计算机网络查询系统,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学费收取及奖学金设置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吉林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见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吸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资金,并根据办学经费的状况,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设奖等级及金额暂定为: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800元/人·年;三等奖,400元/人·年。
  第十三条.根据学院的发展定位,学院将以“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建立社会信誉。为此,学院面向学生设立“科技创新及科技制作奖”。
  第十四条.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帮助学生争取国家助学贷款;
  2.建立勤工助学制度,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每人每月80元;利用假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每人每天10元。
  3. 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专门性的困难补助,其标准:第一档,1000元/人·年;第二档,600元/人·年;第三档,200元/人·年。
  4.减免学费。学院对经核实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按其困难程度减收或免收其学费。减免学费学生的比例按吉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就业
  第十五条.学院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面向全国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推荐本院应届毕业生。学院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名列本省高校前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是我院2003年招生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长春工程学院。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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