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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

  2003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高校代码 130
  院校名称 江苏警官学院
  院校性质 部属院校() 省属院校(√) 市属院校() 非公办院校()
  办学性质 公办(√) 民办() 合作办学()
  校址(含分校及办学点) 本部:南京市安德门128号 校区: 龙潭校区 浦口校区
  录取原则:
  一、基本原则:按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学生。除5%预留计划试行选择性招生以外,其余非选择性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考生五门课程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取消原设选考科目限制,录取专业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以及专业志愿情况确定。公安类专业考生实行提前录取,考生必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本、专科可兼报;招收女生不超过计划人数的15%。非公安类专业分别在 “本二”、“专一”批次录取。
  二、考生基本条件:
    ㈠、应届、往届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㈡、思想进步、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㈢、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学校教学训练要求,无传染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病。
  三、公安类专业考生要求: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同时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政治条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志愿并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经公安机关政审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①政治思想落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②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或道德品质不好的;
  ③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④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勒令退学处分的;
  ⑤本人或直系血亲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⑥直系血亲以及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⑦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初选合格的公安类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实施。
2.身体条件:
  ①身高,男1.68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体重,男50公斤以上,女45公斤以上。体形匀称,动作协调。
  ②视力,左、右单眼裸视视力4.7以上;无色盲、色弱。
  ③两耳无重听。
  ④无口吃。
  ⑤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
  ⑥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
  ⑦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疾病。
  ⑧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3、面试和体能测试要求:面试内容有五官和形体、仪表仪容和仪态、语言表达能力。体能测试项目有跑步、立定跳远和铅球三项,合格标准为: : 男子,1000米跑4分05秒以内, 立定跳远2.25米以上,铅球(5公斤)7.2米以上;女子,800米跑4分以内, 立定跳远1.66米以上,铅球(4公斤)5.3米以上。单项不合格者视为整体不合格。参加面试、体能测试的公安类本、专科考生的分数段和面试体测时间、地点,由省招办逐级通知到考生本人。届时我校将分片设立三个面试和体能测试点,其中:常州点负责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镇江六市;扬州点负责泰州、扬州、盐城三市;淮安点负责徐州、淮安、连云港、宿迁四市。
  四、公安类专业学生录取办法:在政治条件、身体条件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经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严格按考生五门课程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5%预留计划试行选择性招生)。统考成绩超过二本控制线,提前批次本、专科兼报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若本科计划已满,将由学校按高分到低分直接录取在提前专科,不另征求本人意见。
  五、学制和待遇: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费标准:本科4600元/年.生,专科4140元/年.生。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享受奖学金和其他济困助学政策,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就业。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
  选择性招生计划75人其中本科45人专科30人
  选择性招生录取原则和办法:高考成绩在同批录取最低省控线以上的考生中,优先录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⑴被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授予公安战线英模、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或荣立一等功以上称号的公安干警子女; ⑵体能测试有一单项不合格,但文化考试成绩优异;⑶面试、体能测试成绩突出或有文、体、美术等专长。
  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 025-2881555 025-2881556
  院校详细地址(本部) 南京市安德门128号
  邮政编码 210012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页地址 http://w:w.jpi.gov.cn
  招生院校意见: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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