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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东北大学200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东北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管经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号巷11号,学校代码为10145。
  第二条 东北大学始建于1923年4月。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1996年,东北大学首批进入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院校行列;2000年东北大学被列入国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重点建设学校;2002年1月,教育部、辽宁省、沈阳市重点共建东北大学。东北大学是国务院首批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大学。
  第三条 东北大学设有基础学院、文法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理学院、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材料与冶金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体育部,以及研究生院、软件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还设有秦皇岛分校。学校设有49个专业,有58个学科有权授予硕士学位,29个学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有国家级重点学科7个,博士后流动站9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学校有6个“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岗位;“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东北地区中心设在东北大学。学校现有教师1397人,其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6名,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7名,博士导师160名,教授276人,副教授559人;现在校各类学生40656人。建校80年来,东北大学为国家培养各类人才15万多人。
  第四条 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以及保送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的文件精神执行,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东北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在政审和体检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档案。对第一志愿考生进行分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安排专业时,在专业志愿之间采用分数优先方式。
  第九条 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当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档案。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十一条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有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除省级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我校原则上按投挡成绩(政策加分参照本章程第十一条执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当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调剂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由于辽宁省实行“3+大综合+1”高考科目改革方案,对于辽宁省的考生,东北大学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材料物理、应用物理6个专业提出选考物理的要求,其它专业对选考与否不做要求。在录取时,所有专业均按“3+大综合”成绩,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安排专业时,在专业志愿之间采用分数优先方式,选考科目的成绩只做参考。对于上述6个专业,在“3+大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选考物理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东北大学各招生专业对外语语种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是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并且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
  艺术设计专业的录取办法为: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英语成绩60分以上,按照专业成绩占70%、高考文化课成绩(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占30%合计总分,按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的录取办法为: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录取分数线,英语成绩50分以上,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未实行“3+大综合”科目改革的省,只招收艺兼文考生。对于专业成绩特殊优秀者,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录取。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为,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育测试成绩合格,并且与学校签定协议,高考成绩须高于各省公布的省属本科控制线下200分,具体成绩标准以考生与我校签定的协议书为准。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安排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社会体育专业按照体育教育专业招生办法进行录取,考生须加试体育。录取时,按有关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关于社会体育专业录取的规定择优录取。在未实行“3+大综合”科目改革的省,只招收理科考生。
  第十七条 定向就业生按照国家有关定向就业生招生政策录取。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 国防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司[2002] 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经省招生办同意,调减生源不足省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我校招生就业网查询。东北大学招生就业网网址为:http://job.neu.edu.cn/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年在东北大学基础学院学习,第二年回校本部。校本部地址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号巷11号,基础学院地址在沈阳市文化东路89号。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但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以后,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具体情况详见我校2003年招生简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情况详见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 东北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24-83687392,传真:024-2389127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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