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其前身是1938年在延安创立的鲁迅艺术学院。为适应社会需求,2002年5月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我院成立了艺术学院,该院为二级学院,设有音乐学(含音乐教育、音乐电视、乐器修造艺术)、音乐表演(含声乐三种唱法、中外乐器、音乐剧表演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歌曲创作与MIDI制作方向)、舞蹈学等专业。毕业颁发沈阳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大学城,现已发展成为国内音乐艺术院校中科类齐全(十三个学科)、设施完备(占地70,000平方米,有30,000多平方米的地表建筑,300间琴房,8个舞蹈、形体排练厅)、总资产近亿元、师资力量雄厚(教职工178名)、规模最大的艺术类二级学院。
一、招生专业、学制、收费
专业 学制 学费/年 招生范围
音乐学 全日制4年 11000元 辽宁省及省外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东、宁夏5省区。
音乐表演 全日制4年 12800元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全日制4年 12800元
舞蹈学 全日制4年 12800元
二、报名条件
1、凡符合普通高考艺术类报名条件者。
2、年龄: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及舞蹈学专业考生不得超过25周岁;作曲专业考生不得超过30周岁;有特殊贡献及才能者,由我院有关专家二人以上推荐,年龄可适当放宽。
3、身高要求:音乐表演专业演唱方向、音乐剧表演方向及舞蹈专业女1.60米以上,男1.70米以上;音乐教育专业女1.55米以上,男1.65米以上。
4、考生外语语种只限英语;男女生比例不限。
5、身体健康要求:考生无传染性疾病、无残疾和生理缺陷。
三、专业课考试
1、考试时间
(1)北京、山东考场:2月21日——28日。
(2)沈阳考场:3月8日——9日。
2、各专业考试均一次完成,不进行复试。
四、文化课考试
考生专业加试合格后,持《专业合格证》按规定时间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招考办填报志愿,于2003年6月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五、录取原则
1、音乐表演、作曲、舞蹈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数学为参考分)达到我院录取线后,根据招生计划,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音乐学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数学为参考分)达到我院录取线后,按专业课总分与文化课总分相加之和排序,根据招生计划,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3、考生英语成绩参照院本部相关专业的英语小分,根据艺术学院招生计划划线录取。
4、我院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满时,可接收持有我院院本部和艺术学院专业考试合格证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采用分数级差等条件加以限制,按上述原则予以录取。
5、对符合国家招生考试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我院均承认其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
6、考生进档后,由于艺术类专业自身的特殊要求,各招生专业之间均不能相互调剂录取。
六、其他
本简章其他事宜均按本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有关文件及《沈阳音乐学院2003年招生简章》执行。
七、学院地址、电话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沈音办公楼附楼一楼) 邮编:110004
招生办电话:(024)23916514 23916566 语音信箱:16848800
教学区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大学城 邮编:110168
教学区电话:(024)23829095
沈阳音乐学院网址:http://www.sycm.com.cn/ E-mail:[email protected]
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招生办
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