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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赤峰学院,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英文译名:Chifeng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坐落在具有悠久历史的“红山文化”发祥地赤峰市。经教育部批准,赤峰学院由原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赤峰教育学院和内蒙古电视大学赤峰分校三所专科层次的高校合并,同时并入赤峰卫生学校和内蒙古幼儿师范学校的部分资源,于2003年4月组建而成,是由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和管理的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或社会考生。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实施学院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我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内蒙古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院长审定后,按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院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掌握必要的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利用远程异地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四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在录取之前以任何方式与考生、家长联系;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录取场地秩序,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网络录取登录口令和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招生规则
  第十六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专业可适当超计划多录取一部分新生,原则上控制在150%以内。
  第十七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生源不足,本科专业可实行按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专科专业可按同一分数依次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尽可能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对于各种按规定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发放的《文化考试通知单》,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成绩或文化考试成绩前三名者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收 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赤峰市物价局为我院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向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学后向学院申请办理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03年秋季招生开始生效。
  
  附:2003年赤峰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
  

2003年赤峰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

  业  名  称

本科

专科

学费标准

元/年

          注

      计

500

2240

   

学前教育

 

180

3300

蒙语授课90人

教育技术学

 

100

3500

 

体育教育

60

120

3500

蒙授生源专科30人

汉语言文学

100

100

3300

 

蒙古语言文学

30

100

2640

蒙汉双语授课

英语

60

120

3500

蒙授生源专科30人

音乐学

 

120

3500

蒙授生源15人

美术学

 

80

3500

蒙授生源5人

数学与应用数学

100

200

3300

蒙授本科30人,专科90人

物理学

40

200

3300

 

应用化学

 

100

3300

 

生物科学

 

100

33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80

130

3500

蒙语授课专科90人

财务会计

 

100

3300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100

3300

 

综合文科教育

 

190

3300

蒙语授课90人

文秘

 

100

3300

 

历史学

30

 

3000

 

护理学

 

100

3500

 

  
  注:
  ① 除蒙古语言文学专业按表中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外,其他蒙语授课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减收20%;
  ② 英语专业考生(不含蒙语授课考生)须测试口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考生(不含蒙语授课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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