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由校纪律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校本部: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各类普通本专科学生就读)海南校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预科生、民考民学生就读)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须专业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1)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所有专业考生语种要求为英语。体育教育专业考生身高、视力等不低于规定标准;
(3)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4)对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学校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
(5)对符合加分或降份条件考生,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6)因生源不足,本校对招生专业计划有权给予调整。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按青海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
邮政编码:810008
联系电话:0971—6318787 传 真:0971—6307627
网 址:http://www.qhnu.edu.cn/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