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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200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200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上海交通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国家“985工程”建设“若干所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的首批高校之一。我校的招生工作将严格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2003年,我校被教育部列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之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了部分计划作为机动指标,将全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和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先期通过我校考核确定的达到我校在当地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上的优秀生的录取。
  
  一、招生计划、专业
  2003年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编印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2003年,我校在大部分学院实行按学院招生,其中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管理学院、农业与生物学院等八个学院,均包括两个及以上本科专业,在今年的招生专业目录中,将以一个或两个专业类进行招生录取。同一个学院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一般在进校两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及本人志愿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在学院所属专业中再选择专业。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学生入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全部学习英语,且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凡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英语口试。我校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的招生人数及录取要求,详见《上海交通大学200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二、报名、填报志愿和考试
  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和考试均按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办法进行。对填报我校按学院招生的专业志愿,只填写公布的专业类名称及其相应的代码即可。
  
  三、录取
  1、我校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所有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全部在我校闵行校区就读。
  2、在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以我校为第一志愿的考生中,被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以我校为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方接收符合条件、且考分不低于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平均分的第二志愿考生。若仍未完成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剩余指标将调剂到其他省(市)。
  4、继续实行“专业(专业类)志愿顺序级差制”:满分为900分的省(市)、自治区,级差为5分;满分为750分的省(市)、自治区,级差为4分;满分为650分以下的省(市)、自治区,级差为3分。级差计算2次后,不再累计。
  5、对于我校面向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少量定向招生计划,原则上与我校的非定向招生计划同批操作,在120%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当投档线内人数不足时,经我校、定向单位与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共同协商后可适当降分,但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若降分后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或调剂到其他省(市)。
  6、对于教育部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我校原则上按照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7、同一考生如享受我校多项优惠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凡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的优先录取对象的加分与我校优惠加分可以叠加。
  8、对高考实行“3+综合+1”的省(市)、自治区,考生投档线按省级招办规定执行,我校录取时,“1”的成绩全部计入总分,即按五门总成绩进行录取。
  9、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四、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优秀生”和“艺术、体育特长生”的选拔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的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教育创新思想,以统一考试为主、多样化考试评价和选拔相结合的高等学校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路子,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作为“开展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之一,在部分省(市)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享受我校优惠录取政策的人数将严格控制,且均在高考前完成,并报省级招办备案。
  1、优秀生的选拔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在部分省(市)选定部分重点中学,对学习成绩优异、特长明显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学生本人申请、中学推荐、我校审核,参加我校举办的冬令营测试活动(主要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其他形式的选拔测试活动(主要为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和重庆市),我校根据其测试成绩,结合该学生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来确定其是否享受我校优惠录取政策。对测试成绩优异,高考报名以我校为第一志愿,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第一批录取院校控制线者,我校将予以录取,其专业志愿按如下情况处理:
  * 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范围内,可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 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视其高考成绩,参照本人专业志愿,结合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录取。
  2、艺术、体育特长生的选拔
  我校艺术、体育特长生的选拔(主要在上海市)及优惠录取政策,参照上述“优秀生”的确定办法进行。对于艺术、体育项目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所在中学推荐、我校审核,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测试。对考核测试成绩优异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高考报名以我校为第一志愿者,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第一批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我校将予以录取。有关情况详见我校已公布的有关招生简章。
  
  五、享受其他优惠录取政策学生的确定
  1、对于未能保送我校、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其参加我校保送生选拔活动测试成绩,结合该学生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分别给予“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线上优先录取或在录取线上加分录取”的不同档次的优惠政策(详见我校公布的关于保送生招生简章)。
  2、经考生本人申请、中学推荐、我校审核,根据该考生参加我校不同形式的测试考核情况,对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长明显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部分考生将享受当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范围内加分优先录取或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录取分数线适当加分录取的优惠录取政策。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七、学费、住宿费、奖学金及其它
  学费、住宿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编印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表》。
  1、 学费
  ①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临床医学、建筑学专业:人民币6,500元/人·年。
  ② 2003年,我校电信与电气工程学院和管理学院实行按学分制收费试点,这两个学院的学生进校一、二年级均按人民币130元/学分标准收费,每学年约50个学分左右;三、四年级按分流专业收费标准收费: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专业,人民币6,500元/人·年;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专业,人民币5,000元/人·年。
  ③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人民币8,000元/人·年。
  ④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人民币6,500元/人·年,三、四年级12,000元/人·年。
  ⑤其他专业:人民币5,000元/人·年。
  2、住宿费为人民币1,200元/人·年。
  3、新生优秀奖学金
  ①、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考总分(不含各类加分)名列该省(市)、自治区第1名,或在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物理等学科竞赛中获金牌,且被我校录取者,均可获人民币20,000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②、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考总分(不含各类加分)名列该省(市)、自治区第2-10名,或在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物理等学科竞赛中进入国家集训队,且被我校录取者,均可获10,000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③、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考总分(不含各类加分)名列该省(市)、自治区第11-30名,且被我校录取者,均可获人民币5,000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获有上述奖学金的新生应在报到之后二个月之内办理奖学金申领手续。
  4、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监督和保证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3、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21-62932719)。
  
  九、咨询和联系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 邮编:200240(闵行校区)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邮编:200030(徐汇校区)
  主页:http://www.sjtu.edu.cn/
  招办地址: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浩然高科技大厦205室 邮编:200030
  招办电话:(021)62932424 (021)62932436 传真:(021)62820588
  招办电子信箱: mailto:[email protected]

  本章程由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
二零零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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