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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山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的要求和《山西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山西师范大学是山西省省属五所老校之一,其前身是原晋南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1964年改建为山西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山西师范大学。199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独立设置)和“山西省职业师范专科学校”并入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现有三个校区,校本部设在山西省临汾市贡院街1号,二校区设在临汾市新开路43号,三校区设在临汾市新开路121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2003年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收费标准收取,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对等招生计划(见附表二)。

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五条 奖学金设置
  我校为学生设立的奖学金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优秀新生奖学金最高奖10000元/生,专业奖学金最高奖1000元/生·年。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特别是贫困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目前,学校有勤工助学岗位400多个。每年安排勤工助学1500多人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学生。
  外语语种要求: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身体健康要求:(1)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或影响其它学生学习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2)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0cm,学校体育类专业不予录取。(3)考虑学生就业的需要,学校师范类专业学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斜颈、各种疤麻等),无口吃、无各种残疾。
  第八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1.招生计划与第一志愿投档数比例达到1:1.2时,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1)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总成绩在投档分数线上10分以内的考生,划定单科成绩分数线,达到单科成绩分数线的即为单科成绩合格(文科要求:语文、外语成绩;理科要求:数学、外语成绩)。
  文史类、理工类总成绩高于投档分数线10分以上的考生不划定单科分数线。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单科笔试、口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即为单科成绩合格。
  (2)专业录取采用专业优先方式。专业优先即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未被录取,不得录取下一专业志愿考生;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录取后,计划未满有缺额,按下一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志愿。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允许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招生计划与第一志愿投档数比例不足1:1.2时,按下列方式录取:
  (1) 第一志愿考生单科成绩合格采用专业优先的方式录取。
  (2) 第二、三志愿考生采用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分数优先方式
  录取即:照顾第二、三志愿中的高分考生,高分考生专业未定时,不得录取较低考分的考生。因此,对高分考生,先考虑其第一专业志愿,如果该专业未招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考虑下一个专业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
  (3)服从志愿考生采用分数优先方式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文化课考试成绩(包括外语成绩)及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规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第一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若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后仍有缺额,采用专业成绩优先方式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
  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总分在全省师范类前三名的考生,外语不规定最低分数线。
  艺术类音乐专业,主项为声乐和钢琴的,其测试成绩在全省师范类前三名的考生,外语不规定最低分数线。
  第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1.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线的考生。
  2.本科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到规定分数线以上。
  3.第一志愿采用专业优先录取方式。
  4.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未完成录取计划,录取第二、三志愿的考生,录取办法采用专业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
  第十二条 师范类专业,无师范院校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四章 录取纪律

  第十三条 实行网上录取,现场封闭管理。场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由学校统一制发的录取场所“工作证”。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现场,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接受省考试中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舆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模范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在录取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录取场地。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自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动,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山西师范大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学地点:山西省临汾市
  电话:0357-2051067
  邮编:041004
  网址:http://www.sxt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

山西师范大学
二00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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