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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第二条 校本部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校区: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00号;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3号。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国家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2003年南开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3000人。其中国防定向生50人。
  第六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国防定向生面向部分省、直辖市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八条 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九条 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应高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最低分60分以上。
  第十条 非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在严格掌握录取标准,遵循必要录取程序,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
  展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类特长生等,可适当降低分数,并
  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按当地政策加分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参加“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得一等奖并是省重点中学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将在当地我校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之内录取,专业为“汉语言文学”专业。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某些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授课的专业,限招英语考生,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公布专业计划时,限报专业公布只招英语)。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录取的考生,学校奖、贷、助困、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措施健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南开大学校园网上,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咨询电话:022——23504845;网址:http://www.nankai.edu%20.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此章程相悖内容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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