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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2003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按照2003年各省市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制定我院招生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天津农学院,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学院分东、西两个校区。
  第三条: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学院凭借鲜明的专业特色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高职、普通本科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学院,招收本科生、高职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设有由主管院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按照各省市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有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录取时,原则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同意的情况下,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实行降10分提供考生档案的办法, 若仍不足将录取二志愿、三志愿考生,如在本批次录取控制线上有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还可在同批20分内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考分排队,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需政策照顾的考生,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各省市有关录取政策要求,经过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适当的政策照顾,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十二条:新生报到后,依据国家有关体检规定对学生复检。凡不符合体检标准的考生学院予以退回。有舞弊作假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环境为英语。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经主管部门批准,2003年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4000元/年,其余专业3500元/年。高职专业学费标准为: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费5500元/年,其余专业为5000元/年。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如有变化,以物价局下发的2003年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上课地点在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其他各专业均在西校区上课。二级学院各专业均在天津农学院西校区上课。
  第十七条:学院除专业奖学金外,还设有王克昌奖学金、理工科优秀学生奖学金、院级单项奖学金、思农奖学金、成才奖学金等。
  第十八条:凡2003年高考成绩达到当年省高考重点录取分数线,被天津农学院录取的考生,报到后学院予以适当奖励。凡具有专项特长或特殊才能的考生,须出示相应的证书,由学院测试合格后,予以照顾录取。
  第十九条:招生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022—23783232 23783097 23783143
  办公电话:022—23791313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tjac.edu.cn//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天 津 农 学 院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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