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大资讯 政策法规 高考指南 高考复习指导 保送生专题 民办高校 免费试用 系统功能
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天津外国语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天津外国语学院,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滨海校区座落在天津市大港区学府南路。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外语及相关涉外型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天津市教委、天津市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设有由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并成立2003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特点,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和跛足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除德语、日语可招收英语语种和相对应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校的发展,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保证学校秩序的稳定,凡对本校长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2003年本科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学年4000元,如国家调整2003年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学校按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在校住宿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独立招生的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全部为国家正式统招计划,学生在学期间除学费和相关费用不同外,学习及毕业等各项待遇与其他在校生相同,学历为本科,学制四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学年15000元。
  第十七条2003级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教育技术、对外汉语、金融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2003—2004学年度的办学地点在学校滨海校区;2003级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朝鲜语、阿拉伯语等专业2003—2004学年度的办学地点在马场道校区。
  第十八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招生办公室E-mail信箱:[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22-23286923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授权信息发布/清华同方网络教育事业部提供技术支持
Email:[email protected] 京ICP证010213号
服务电话:8008101705.8008100536 (010)62780909转89243.89244.89245.89246.89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