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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200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天津医科大学。校址为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本部)、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号(东院)。
  第三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我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医学院校,2002年通过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教育部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取得了双优的好成绩。学校有十一个学院,四个学系,11个本科专业。拥有博士后流动站2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43个。1980年教育部批准我校开办长学制医学教育,现有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招收本硕连读长学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高职招生工作。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七条: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录取时,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由我校审定后加分提档;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考生填报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九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护理专业只收女生。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招办、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校公办民助性质的临床医学院的考生,毕业时其证书应著明“在我校临床医学院××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天津医科大学2003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
  电话:022-23530206
  学校网址:http://www.tijmu.edu.cn/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十六条: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由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考生亦可登陆我校校园网上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高职类招生。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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