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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我院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为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英语译名:Xi’an FanYi Univercity
第三条 学院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风景秀丽的翠华山麓,始建于1987年,经艰苦创业,现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民办高等院校。
第四条 西安翻译学院为适应高教改革经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批准而创办西安翻译职业学院,其招生计划已纳入国家任务,招收全日制专科学生,学制三年。招生时按照生源省(市、自治区)政策规定录取,其招生统一由学院招生办负责。
第五条 学院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应届高考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办法,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办法,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和院务会议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院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院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生办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考生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六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学院将根据招生及开设专业的需要组织对考生进行面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l00%。
第十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我院将以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文史类理工类和外语类均无相关科目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我院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将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加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往届和应届毕业生将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教育厅为我院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学费:2750元/学期,住宿费:325元/学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开设了勤工助学基地,为特困生完成学业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附 则

  本章程自学院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2003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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