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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2003年招生录取规则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以“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为原则,在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校成立招生纪检领导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2.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校在该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英语成绩要求及格。
3.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4.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按教育部加分或降分政策提档的考生,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5.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和所填的专业志愿排序确定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6.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西安交通大学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得低于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7.在第一志愿生源满足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9.收费标准、语种限制等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10.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招收,依据教育部和西安交通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对于进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如实施“3+1+1”的江苏省,我校按照“3+1”(1为学校选定科目)考试成绩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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