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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温州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招生工作,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温州大学成立于1984年12月,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 温州大学现有两个校区——学院路校区和茶山校区,分别位于温州市学院西路和温州高教园区。现新老校区占地面积1325亩,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在建校舍面积20.8万平方米(其中10.6万平方米将于2003年8月投入使用)。
  第五条 温州大学以“自强、勤奋、唯实、创新”为校训,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注重多样性、开放性、应用性、创新性和复合性”的教育思想,对学生加强基础、注重素质和强化能力,以培养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际准则、精通专业的高素质应用型创造性人才。
  第六条 温州大学专业设置适应科技发展最新趋势,面向经济全球化,符合社会和市场发展需求。目前温州大学面向浙江省招生。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发的“温州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批次

  第八条 温州大学的招生计划由浙江省教育厅下达,各专业具体计划数详见我校的招生简章。
  第九条 温州大学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浙江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根据生源情况确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招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根据浙江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目前温州大学在第三、四、五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温州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温州大学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第十三条 温州大学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活动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音乐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对身高有一定要求(详见音乐舞蹈表演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温州大学对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和考分、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但要求新生入学后修读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温州大学按计划数120%的比例从浙江省招生办公室提取学校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按有关规定提取第二志愿、参考志愿、……的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温州大学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温州大学各专业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各专业提供档案;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要求调剂,须在该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前提供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的服从调剂保证书。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十九条 对加分考生,在录取过程中,按综合总分计算。
  第二十条 音乐舞蹈表演专业由我校单独或与兄弟院校联合组织专业考试,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志愿以文化分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温州大学教职工的直系子女,按浙江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批次学校最低控制线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温州大学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六年,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八年。我校严格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公办专业培养费为3500元/学年,民办专业按教育成本收费,修读不同专业学生的收费略有不同。艺术学院和国际服装学院各专业培养费为18000元/学年,其余专业培养费为15000元/学年或17000元/学年,住宿费、教材代管费另计。
  第二十三条 温州大学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此外,学校还设有各种单项奖,包括品行奖、文体奖、创新奖等。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助学金,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温州大学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有关奖学金、助学金等具体情况在我校招生简章、招生专刊及校园网上均有详细介绍,同时我校以印制招生简章、参加招生咨询会、网上咨询、办公室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各种招生咨询工作,强化服务意识。
  第二十七条 温州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浙江省招生办公室和温州大学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温州大学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温州市高教园区,邮编:325035,招生热线:0577-86689999、86689018,传真:0577-8668900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温州大学网址:http://www.wzu.net.cn/
  或http://www.wz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
二00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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