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大资讯 政策法规 高考指南 高考复习指导 保送生专题 民办高校 免费试用 系统功能
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浙江大学,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招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确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录取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服务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2003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2003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未录取的,降一个分数级差进第二个专业志愿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仍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如英语、日语、德语、法语等。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在各省(市、区)录取时,如果第一志愿的考生人数不足时,我校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考生应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学(200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学校对部分省、市的部分重点中学选择性地进行自主招生工作,确定的学生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线下10分到20分以内。
  自主招生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向所在中学公布录取原则、程序、名额、考核方法及考核结果,整个过程和工作环节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考核内容为学生的品德、实践能力、心理状况、文化成绩、人格特质等。自主招生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6」43号《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和「87」教学字008号《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执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的文体特长生可在所在省重点院校分数线上录取,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协议为准。文体特长生的招生纳入自主招生范围内进行。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2003年学费一般专业学生为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学生每学年7000元,农学类学生4000元。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200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zdzsc.zju.edu.cn
  咨询电话:0571—87951006,传真:0571—87951979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委员会会议提出,在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以本章程为
  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授权信息发布/清华同方网络教育事业部提供技术支持
Email:[email protected] 京ICP证010213号
服务电话:8008101705.8008100536 (010)62780909转89243.89244.89245.89246.89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