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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0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经国家教育部、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合作办学,实行新型办学模式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位于杭州市第二文教区——舟山东路。学院校园总面积1000余亩,办学环境幽雅,基本设施先进,办学条件精良。
  第五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继承和发扬浙江大学“求是创新”优良校风,加强基础、注重素质、突出能力;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注重多样性、开放性、应用性、创新性和复合性”的教学思想,积极改革,强化应用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确立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先进理念,将学院的教育融入国际高等教育大环境,注重外语、计算机能力,以培养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际准则、精通专业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六条 浙江大学全面负责城市学院的教学和管理,择优选派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其中绝大部分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教学质量得到充分保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依托浙江大学的学科优势,专业设置适应科技发展最新趋势,面向经济全球化,符合市场发展需求。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发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条件者,经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八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浙江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03年招生计划见附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考生实际填报志愿情况和城市学院各专业资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所有专业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90分(含90分)以上;“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数学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100分(含100分)以上;护理学专业仅限招女生,其余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中的“中澳高级双语教育班”、“新西兰国际合作教育班”仅限招收有上述两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分数可降至第三批杭州最低控制线。
  第十六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所有专业仅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七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根据浙江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本科第三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按计划数105%-110%的比例确定学院第三批次调档线。若出现生源不足,学院按计划差额数105%的比例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其它省份按计划数120%的比例确定调档线。
  第十八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第一志愿到第二志愿按3分级差录取,其余志愿按分数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二十条 对加分考生,在专业录取过程中,按原始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在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任职、任教的浙江大学教职工的直系子女,第一志愿按浙江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第三批次线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城市学院教职工的直系子女,按浙江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批次学校最低控制线录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按接近教育成本收费,修读不同专业学生的收费略有不同,收费标准详见城市学院2003年招生计划(不包含住宿费),每学年具体收费的金额如下:
  1.5万元/年的专业:
  第1-4学年收费金额为2、1.5、1.5、1万元人民币;
  1.6万元/年的专业:
  第1-4学年收费金额为2.1、1.6、1.6、1.1万元人民币;
  1.7万元/年的专业:
  第1-5学年收费金额为2.2、1.7、1.7、1.7、1.2万元人民币;
  2万元/年的专业:
  第1-4学年收费金额为2.5、2、2、1.5万元人民币;
  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专业按招生计划每年平均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最高荣誉奖“学院杰出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奖金额为10000元的“新生精英奖学金”。此外,学院还设有各种单项奖,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教育实践奖学金、单科成绩优秀奖学金、外语成绩优秀奖学金、创新奖、才艺奖、新生奖学金等,获奖面高达40%。
  第二十五条 社会各界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捐赠设立的奖学金有:浙江大学旅美校友汤永谦先生捐赠的汤氏基金,用于奖励经管类优秀学生,奖励名额为2-3名/年,金额为3500元/生;美国江浙工商总会捐赠100万元,奖励名额为30名/年,金额为1500元/生;香港安达克工程公司陆向明奖学金(面向成绩优良的贫困生、特困生),奖励名额为20名/年,金额为1500元/生;香港亚非纺织集团陆穆堂奖学金(面向成绩优良的贫困生、特困生),奖励名额为30名/年,金额为1500元/生。
  第二十六条 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城市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或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网站(http://www.zucc.edu.cn/)公布。
  第二十八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舟山东路,邮编:310015。招生热线:0571-8801855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URL主页地址:http://www.zucc.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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