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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二○○○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定》和教育部职成司[2000]10号文《关于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结合省教委黔教基发[2000]93号文《贵州省初中升学考试改革意见》的精神,联系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报考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初中五年制专科生)均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周岁;单报中专的往届生的年龄可放宽到二十五岁周岁;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年龄不超过十八周岁(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后出生)。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中、职业高中的在校生、休学生,不能报考。

二、文 化 考 试

    按照省教委黔教基发[2000]93号文件的安排,定于6月17日至21日为全省各地中考时间,统考成绩作为重点高中、普高、初中五年制专科、中师、中专、职高录取新生的依据。凡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的文化成绩,均以中考分记分。记分科目为:政治、 语文、 数学、物理、化学、外语、体育七科。体育科满分30分,其它各科满分为100分。
    报考艺术、体育学校(班)及专业,实行单独招生学校的文化考试,均参加地区组织的中考。记分科目和办法与中专招生一致,特殊专业的记分需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报 名

    中专、中师招生报名办法与时间,由地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持有关证件,到考生所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报名,交近期同一底片半身一寸黑白照片四张。如实填写招生有关表、卡,经所在单位盖章,报名资格审查人签名,由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每名考生报名时需缴纳报名考试费17元,试卷费每科4元(6科)。

四、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其考核结果以“合格”、“不合格”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不合格”结论: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的;
2、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和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
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和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
    有上述1、2、3项问题,经两年教育确已悔改者,由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地级招委同意可作“合格”结论。但录取仍要尊重学校的意见。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中专、中师招生的体检工作,原则上仍按照原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及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职[1994]5号)执行。考生的体检时间与办法由各地(州、市)招生办自行决定。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对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要允许有条件完成学业的考生入学。

六、填报志愿及录取批次

    全省中专、中师招生的新生录取工作,在地、县重点高中、普通高中录取之后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为初中五年制专科;第二批为各地区中等师范学校(含师范艺术班、体育班);第三批为省内、外中等专业学校(含警校)。
    初中五年制专科共设两个志愿;中等师范学校设两个志愿,师范艺、体班专业可填在师范学校志愿栏内;警校栏一个志愿;省内外中专设四个志愿栏。上述志愿均按批次及志愿顺序提档录取。志愿表中还设有“愿否服从专业调配”“愿否服从省内、外学校专业类别调配”等项,考生必须以“愿”、“否”字样表明态度。凡报考单独招生学校或专业的考生,其志愿填在单独招生学校志愿栏中。
    报考人民警察学校的考生,需进行专项政审。
    考生填报志愿,要按《贵州招生考试报》公布所在地区的招生计划及招生学校的要求选报。
    考生志愿一经填就,不准涂改,不准补报。考生的机读志愿卡及考生档案袋上的志愿必须一致,如不一致或有涂改者,该志愿无效。

七、建 档

    考生档案是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建档工作的领导,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规范。
中专、中师档案材料有考生档案袋、考生登记表、体检表及有关增加照顾分的证明材料。报考中师的考生档案内还需装入面试表。
建档工作务于七月十八日前完成。

八、单 独 招 生

    为拓宽培养农村中等专业人才渠道,省农业厅主管的十所中等农、牧学校,省卫生厅主管的卫校中的民族医士、妇幼医士、麻防等专业,省体委管理的体育学校及各地(州、市)体育班,艺术学校及专业仍实行单独招生。即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组织生源,单独报名;组织考生参加地区统一组织的中考考试;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
    招有实践生的学校,须把好报名资格关。
    实行单独录取学校的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建立的各级招生机构,都必须在省招生委员会和同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程序、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对实行单独招生的招生简章和实施细则等,须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下发实施, 并由主管部门及学校向社会公布。 有关实行单独招生的部门和学校应将具体招生实施办法在实施前送各地招生办公室备案,录取新生名单报经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审批并加盖录取专用章,方能生效,招生学校按此填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有关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建立和完善招生中自我约束机制;要认真执行政策,接受监察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考生的咨询,处理招生工作的遗留问题。
    中等师范学校体育班、幼师班的招生,必须有地区教委(教育局)审批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由地区招生办提出方案,经省招生办批准后,方能招生。

九、录 取 工 作

    全省普通中专(部、班)均实行并轨招生,中等师范学校暂不实行。
    省内、外中专学校的新生录取工作,于七月二十日至三十日,由省招生办组织各地区集中按批次、志愿统一进行。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建档、档案保管、投档、录检、审批等项工作;省招生办负责核准招生计划、各地区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掌握和平衡各地区工作的时间和进程;协调地区间、学校间的生源不平衡情况;组织安排好录取场地的食宿;检查各地区执行招生政策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录取原则或规定行为;及时对违纪事件,提请省招委监察纪检办严肃查处。
    初中五年制专科班的录取程序与办法按黔普招字(2000)13号办理。 
    新生录取中,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地(州、市)招生办要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填志愿顺序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投档时,要给学校一定的选择余地。
录取分数线,由地、州、市招生办根据本地区的生源情况划定。
    对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可增加一个分数段(十分)给予照顾。
    初中阶段受省表彰的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获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优胜者;获地(州、市)级以上体育、艺术竞赛和文艺汇演获奖者,可在总分中增加十分。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可累计计算。
    乡及乡以下教龄在十五年以上的公、民办教师子女,报考中等师范学校者,在总分中增加一个分数段(十分)给予照顾,择优录取。
    对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考分低于当地最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一志愿报考林业、煤炭、石油、地质、气象、水产、水利水电、采矿、盐业、助产士、护士以及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当地控制分数线的,档案材料一次投放,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线。非第一志愿的,按考生所填志愿的顺序及时投档。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招生学校不得划分男、女生比例。
    对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原则上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
    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时,不得以非英语语种为理由,拒绝录取应该录取的考生。 
    警校的面试和政审工作,必须严格按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时间。在地、州、市招生办的领导下,由招生部门、体检医生、招生学校按面试项目、内容和要求,对进入面试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逐一进行面试。面试结果,由三方共同在面试表上签字,地区招生办加盖公章后留存,作为录取时的依据。
    警校录取新生时,在政审、体检及面试合格的前提下,严格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考生档案,由学校审录。
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学校和部门不得随意增减和变更。确需调整计划时,学校可在不突破总计划的前提下,征得所调两地招生办的同意,并在调入地区分数线上有考生生源的,学校可先调整招生,后报省计委、省教委备案。招生计划一般应分配到地、州、市,不宜层层下放。
    为弥补新生入学后可能出现的缺额,各招生学校在录取时可超额录取学校计划总数百分之十的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学校必须将超录的学生数及时报省教委和省计委。各级招生部门对超录新生工作的安排,要与相应学校的录取工作同步进行,严格把关,不得降低录取标准。
    录取新生名册,经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并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录取新生名册及各类数据的统计报省招生办。
    中专、中师整个录取工作,应在八月五日前结束。

十、经 费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必须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教通(1997)82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经字[2000]111号文件核准下达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加强领导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切实安排好今年的中专、中师招生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深化招生改革,规范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对违反招生规定的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原国家教委18号令和原国家教委1988年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处罚”部分严肃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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