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page import="java.sql.*"%> chinadaxuesheng
 高招咨询 | 院校查看 | 最新动态 | 高考多功能查询系统 | 网上购买 | 订单查询 | 服务指南
贵州省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黔普招字(2001)17号    

根据教育部《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 考 条 件

  ㈠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教育应、往届毕业生及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
㈡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的考生,可以到省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贵阳市云岩区报名点报名。
㈢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本、专科毕业生;
  2、普通高中、各类中等教育在校生;
  3、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㈣单独报考的考生报名条件如下:
  1、普通高中、各类中等教育应、往届毕业生、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2、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省内有关高校试点的初中五年制普通专科、高职以及部分省属国家级重点普通中专招收的“3+2”学制普通专科、高职。年龄不限。
㈤外省籍考生的报考规定:
  1、在我省进行投资或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人员的亲生子女,报考前随父或母同在我省落户的,可以正常报考;在西部大开发中,引进的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亲生子女,报考前在我省落户的,可以正常报考;
  2、凡以其他各种理由报考前在我省落户的考生,只能报考省属二级学院和省内院校专科层次的各专业;
有关具体工作规定,按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户籍审查工作规定》办理。

二、统 考 报 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于五月十日至五月十五日持有关证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办理统考报名手续。
  报考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的“中职”考生在地(州、市)招生办报名,应届毕业生实行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往届生持毕业证、介绍信等报名。
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费[2001]6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每生交报名费40元,考试费50元;报考高职的“中职”考生交报名费25元,考试费72元。
  考生报名时,必须如实填涂报考信息表等,经地(州、市)、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核准后,在高考前夕发给统考准考证。
在报名工作中,要对考生民族成份和考生户籍资格严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必须在5月25日前将录入的考生报名信息盘和考生报名信息表交省招生办,于5月30日前将考生体检信息盘和体检信息表交省招生办。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必须于5月15日前将《分类考生报名册》、《考生体检登记册》、《外省籍考生报名户籍审查表》、《照顾政策审查表》等各类资格审查表,由经办人和招办主任分别签字盖章后送地(州、市)招生办,并经地(州、市)审核后,一并报送省招生办公室。
  为有利于计算机网上录取及电子档案制作,杜绝考试中代考等不正之风,今年高考报名,考生像片由县级招生办采用计算机现场摄像,摄像收费标准由物价局统一审定。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街道办事处),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实事求是的全面考核,其考核结果以“合格”、“不合格”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2、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
  3、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有上述1、2、3项问题,经两年教育确已悔改者,由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地级招委同意可作“合格”结论。但录取仍要尊重学校的意见。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以及其他特殊院校的考生,必须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有关国家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2001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军队院校招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要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应对体检医院进行考察后,指定体检医院,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主管体检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准确地填涂考生体检信息。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要和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
  需要对考生进行面视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面视项目进行,并由招生办、招生院校的人员及体检医生共同面视, 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录取的依据。未按组织程序面视的考生,一律无效。
   各级招生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
  全省体检工作定于五月十二日至十七日进行。体检工作的安排意见另文下发。 

五、考 试

  我省今年仍实行3+2科目组考试,各科均实行分卷考试,每科满分为150分。英语科考试,增加听力测试,分值20分,测试时间30分钟。全国统一考试于七月七、八、九日举行。
  报考高职大专班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均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报考高职大专班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考生实行单独命题,统一考试。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黔普招字(2001)09号《关于我省2001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高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及两门专业基础课。统考科由省招生办组织命题、安排考试,专业课由招生院校组织命题、考试及评卷。各科均不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及两门专业课各科分值为150分,政治科分值为100分,英语科分值为50分。
  报考五年制普通专科班和高职专科班及“3+2”学制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参加各地区组织的“中考”。
  填报有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凡达到省规定的口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者,都要进行口试;口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7月14日进行,外语口试,由省统一命题制卷,各地(州、市)招生办组织考试评分,并于7月20日前,将考生口试成绩盘报省招生办。
  报考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其专业课考试由省统一安排,取得专业课考试合格的考生,还须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统考考场必须设在县(市、区、特区),每个考场安排三十名考生。考生的座位必须是单人、单桌、单行。不得在小学设考场。
  考场的设置、管理工作,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执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
  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公室要强化考点、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对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监察力度;要加强考点建设,实行责任制管理,制定严格的监考措施,实行监考人员不规则滚动交叉监考和原则上本校教师不得在本校监考的办法。

六、填 报 志 愿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规定在全国统一考试前。考生根据《贵州招生考试报》公布的院校、系(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按志愿表的填报要求,准确无误地填报志愿。
  志愿表按批次设计,每批次除设有院校志愿,专业志愿外,还分别设有“愿否服从专业调配”和“愿否服从调配录取”等栏, 每个考生必须以“愿”、“否”字样明确表态。
  “中职”单独报考“高职”的考生,不得兼报其他各批次院校专业志愿;报考高职大专班的应往届高中毕业考生,可选报各批次其他院校专业志愿。
  考生的报考志愿一经填就,不准涂改,不准补报。录取时如需要征求考生志愿,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进行,任何个人和单位擅自征求的志愿,一律无效。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七、评 卷 工 作

  评卷工作由省统一组织进行。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评卷委员会。评卷点设评卷领导小组和各学科领导小组。各学科评卷组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具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工作。
  评卷教师,从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省属重点中学的高中任课教师中聘请,以高等学校教师为主。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身体健康、没有子女参加当年高考。
  评卷工作要严格按全国统一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阅卷评分工作细则》进行。要制定各学科的评分标准执行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在评卷过程中,对主观题答卷,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准确地评定考生的成绩。要组成专门人员做好评卷复查工作,及时纠正脱离评分标准的错评、漏评和积分等环节中的差错,确保阅卷评分工作的质量。
  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有关评卷工作的规定。
  考生的高考成绩只通知本人。 

八、建档工作

  按照教育部网上录取改革要求,考生档案由过去的纸介档案改为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包括有考生报名信息、考生图像信息、考生体检信息、考生志愿信息、考生成绩信息。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表由省招生办统一制作,其报名、体检、志愿信息由地(州、市)招生办以OMR阅读信息表方式采集;像片信息由县级招生办用计算机摄像系统方式采集;成绩信息和电子档案的制作合成由省招生办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是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院校可下载已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学生档案管理的依据。为适应网上录取工作要求,从工作实际出发,节省财力、物力,充分体现改革的优越性,促进信息化的管理,今年我省不再统一组建考生纸介档案。享受有关照顾政策的考生,报考时交验的有关原始证件,经县招生办审查认定后,由所在中学或县级招生办将复印件存入中学阶段档案袋。考生录取后,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招生办或有关中学办理考生中学阶段档案邮寄手续,有关邮寄费按当地机要档案邮费标准向考生收取。

九、录取新生工作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各招生院校分批进行。
按照教育部部署,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将继续试行网上录取,同时将进一步扩大远程录取规模。录取工作的程序、办法和手段上都严格按照网上录取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实行远程录取的院校,由我办根据考生志愿、成绩和投档时间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按120%以内的比例向高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不实行远程录取的招生院校,要选派能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组织纪律强、作风正派、熟悉招生业务、懂得计算机简单操作的干部、教师参加现场局域网上的录取工作。招生人数较多的省外院校应派处级以上干部带队。省内本科院校,原则上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院校要加强领导,成立由院校主要领导负责和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好院校的录取工作。
   在录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或调整。招生院校在公布招生计划时要按规定公布收费标准和考生语种要求。
   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要切实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录取工作开始前,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 按多于招生计划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十以内,划出“211工程院校”批次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全省文史(含外语)、理工两类本科院校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远程录取和现场局域网录取的院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对“211工程”项目高校和部分省外高校安排在第一批录取;军队以及公安部、安全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仍在提前批次录取新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加分照顾,录取时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贵阳市(清镇、修文、开阳、息烽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它地、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和高中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总分加20分;
  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体育大赛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投档;
  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总分加10分投档。
报考贵州大学农科类各专业的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可在省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总分降低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省的本科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侨眷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
  高中阶段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
   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省属院校录取时,其总分低于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域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当地就读的,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中阶段获地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相关科目成绩特别优秀;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办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等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肢体残疾和生理有缺陷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类院校、系(科)专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享受加分降分录取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都必须在报名时由相应的有关部门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或出示颁发的证书、奖状,超过报名时间一律无效;无证明材料和不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均不予承认。
 对可同时享受多种照顾分(少数民族照顾分除外)的考生,在录取时,其照顾分数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不得累计计算。
 “中职”报考高职的考生,符合上述录取照顾政策者,可享受同样照顾。初中应往届毕业生报考五年制普通专科和高职及“3+2”学制普通专科和高职的考生,其照顾政策参照初中中专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外,不享受其它照顾政策。
  “中职”报考“高职”,实行单独划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贵州民族学院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需占该校招生总数的65%。招收汉族考生,要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汉族考生的原则。
  录取工作细则另文下发。

十、招收定向生、保送生和“中期选拔”

  定向招生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办理,防止出现变相“双轨”现象,更不得利用定向招生形式向学生收取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为保证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今年继续招收一定比例的定向生。
 省属师范、医学及农科类各专业按年度招生计划的15%实行定向招生。对贵阳市 (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市西秀区的考生仍不实行定向招生。
  省外院校在我省招收的定向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批准。生源范围须经省招生办核定,一并向社会公布。
 面向全省实行定向招生的学校,原则上要与同批录取的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如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地处山区的国营大中型厂矿企业的考生,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面向社会招收非定向生。
 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师专及跨地区招生的师专年度招生计划,均为定向招生计划,计划指标原则上预分到县。黔南民族医专招收高中起点考生的,按年度招生计划的50%,面向全省实行定向招生;招收初中起点的五年制专科计划全部实行定向招生。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确定,报省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今年招收保送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1)5号《关于200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和黔普招字 (2001) 13号文《关于贵州省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加快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今年将推荐5%的中师优秀毕业生对口保送当地师专;推荐一定比例的优秀“中职”生,对口保送高职专科学校。其收费参照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录取费标准执行。
  为有利于高等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在高等专科教育中注入竞争机制,激励专科层次学生的好学上进以及学历层次的再提高,促进专科教育和普通本科教育的相互沟通,今年将开拓省内各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学生经选拔考试进入普通本科层次学习的途径。文科类考:大学语文、英语、三门专业课;理科类考:数学、英语及三门专业课,各科分值150分,满分750分。统考科目考试由省招生办组织进行,专业课考试由招生院校组织进行。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具体规定另文下发。收费参照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费标准执行。

十一、新生入学和入学复查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违纪舞弊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录取工作的失误,应由学校负责妥善解决。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直接退回原籍,省招生办不再安排录取。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贵州省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阶段档案,应及时寄回考生所在县招生办。

十二、加 强 领 导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加强监督,要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公平;要加大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杜绝考试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事件;各级招生办公室,要切实强化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管理,深化改革,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净化招生环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质量,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要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行使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职责。
  各级招生部门要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和信访工作,准确地宣传和解答招生规定和有关政策,把招生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加强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规教育,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要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招生监察机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招生中的舞弊和违纪事件,必须严肃查处;要加强对省招生办现场局域网录取场地和院校远程录取场地的管理,与招生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招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的维护高校招生的良好秩序和声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名、体检、考试、评卷、录取新生等环节中,违反招生规定的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原国家教委第18号令《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第27号令《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88)教学字00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中“处理部分”严肃查处。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的安排意见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印发的招生简章,不得超出本规定。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超越本规定权限决定的事项,省招生委员会有权给予否决和纠正。
 本规定随同教育部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一并下发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
清华同方网络教育事业部协办
Email:[email protected]
技术支持电话:(010)6277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