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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二○○一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规则

 



黔普招字(2001)57号

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1)7号文件《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省招生委员会黔普招字(2001)17号文件《贵州省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对我省今年新生录取工作制定以下规则。

一、组织领导和各工作组的职责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录取工作期间成立录取领导小组,全面布置和领导录取工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对录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向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报告。
    录取场设立各工作组,各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领导小组负责。
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录取场的录取工作实行监督和纪律检查。
录取场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系统组
1、管理好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准确提供录取工作的各种数据;
2、按调档时间及时准确地向录取院校传送或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3、维护录取软件及录取网络信息的安全;
4、做好录取现场计算机工作站及各项设备的硬件维护和管理工作;
5、对录取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进行指导培训。
(二)、录取检查组(该组分为现场录检组、远程录检组)
1、监督检查各招生院校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招生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2、核对各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和检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
3、审查各招生院校拟录取和拟退档的考生是否合理,维护录取新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
4、检查各招生院校拟录取的新生名单,确认符合政策后,提交录取审核组审核;
5、及时和招生院校联络,按时催退考生电子档案;
6、清理招生院校退回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确认后及时向系统组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三)、录取审核组
1、安排好调档和退档时间,把握录取工作进度;
2、认真审核各院校的新生录取名单,送省招生办主任批准;
3、审查各院校的有关工作报告,并及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
4、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录取咨询组
1、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招生政策和规定;
2、受理考生、家长的有关录取结果及退档原因等方面的咨询。
3、做好考生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五)、秘书宣传组
1、发放录取院校工作人员的有关录取资料;
2、按规定发放录取工作人员的上岗证件;
3、办理院校录取盖章手续;
4、整理归档考生录取名单;
5、接待新闻单位采访工作;
6、安排录取期间各种会议。
(六)、行政财务组
1、负责录取工作人员的报到,安排食宿;
2、办理录取人员的食宿结算手续;
3、办理录取收费手续;
4、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5、安排好录取场交通车辆;
6、协调与录取场所的各项有关事宜。
(七)、军队(武警)、公安、体育、艺术录取组
1、负责公安院校面视、体能测试的协调及有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2、认真执行军队(武警)、公安、体育、艺术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3、协调做好军队(武警)、公安、体育、艺术院校的录取工作;
4、对院校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审核,并提交省招生办主任批准;
5、认真清理落选的体育、艺术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并及时向系统组反馈落选考生的电子信息档案。
(八)、体检、思品考核裁定组
1、受理招生院校有关执行体检标准方面的咨询,并准确给予解答;
2、对考生体检问题的争议,进行裁定;
3、解答院校提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有关思品方面的问题,并进行商议处理。
(九)、保卫组
    负责录取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录取场的门卫执勤。

二、录取原则和政策规定

在录取新生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政策规定:
 (一) 根据考生的统考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按多于招生计划数的10%以内划定本科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多于招生计划数的20%划定第一批211工程及同批本科院校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体育、艺术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体育、艺术招生政策和规定划定。
 (二)录取新生工作,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同意,不得更改或调整。
 (三)省招生办向录取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其中包括报名信息、志愿信息、体检信息、成绩信息), 作为院校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院校审录考生电子档案和省招生办在审查批准新生录取名单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1、 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以“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第作为考核结论。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考生还须按照征兵条件进行政审,政审合格与否由省军区相应部门认定;报考公安部所属院校的考生,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政审材料。
    2、要处理好总分和相关学科成绩的关系。 以总分为基础,注意相关学科的成绩。相关学科成绩的要求,只能在投档范围内确定,总分高,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单科成绩高,对总分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在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以及志愿顺序相同情况下,不得丢高分取低分。
    3、要注意保护高分考生利益,注意处理好高分考生分数与志愿之间的关系;对于高分考生的退档问题,必须严格、慎重,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退档;高于该院校最低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者,视为该校高分落选考生。
    4、要正确处理考生志愿和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学科成绩大体相同时,不能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和服从调剂的考生。
    5、对考生的体格检查, 按教育部教学司(1999)24号新修定的体检标准执行。在录取中如发现考生体检结论不清以及有争议需要复查的,必须由省招生办指定医院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在医院复查的结论一律不予承认。
(四)少数民族考生、 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体育运动优胜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单科竞赛优胜者、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和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台湾省籍考生的证明材料,均以报名时为准,并要验证原始材料(“四侨”“一台”考生的证明材料需地级以上侨办、台办出具)。以上各项材料在统考报名后送交的一律无效。若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有怀疑和争论,需要复查核实的,必须经过省招生办负责人同意后,指定专人限期核查,方能有效。伪造考生证明材料者,一经核实,将按照招生纪律规定严厉查处。
(五)录取院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以教育部的招生规定为依据,院校不得脱离教育部的规定提出附加条件。任何院校不得擅自组织面试,需要面试的院校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面试项目进行,并由省招生办、体检医生、招生院校共同组织进行,面试后作好记录,作为录取的依据之一。
  (六)定向招生
  1、省内师、医院校和贵州大学农科类专业及省内其他院校举办的师范班,今年按招生计划15%的比例实行就地定向招生,但贵阳市(不含清镇、息烽、开阳、修文)、遵义市的红花岗区、经济开发区、安顺市的西秀区考生(贵州师大安顺师专办学点除外)不实行定向招生。省外院校在我省招收的定向生,要明确招生范围。招收定向生原则上按同批统招录取分数线录取,若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降20分录取,同时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地处山区的大中型厂矿企业的考生,可给予倾斜照顾。若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招生。
  2、省内各师范专科学校,原则上在本地区实行定向招生,跨地区招生的师专、 医专(统招部分不实行定向招生),同样实行定向招生,师专招收非师范专业,原则上不实行定向招生。各地区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按招生计划和生源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3、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准利用定向招生对学生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允许搞变相的“双轨制”。
  (七)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教育部教民(2001)3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高等学校不得以少数民族预科计划招收非少数民族考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函(97)100号批复,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预科班原则上要在同批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新生,若完不成招生计划,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八)省内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班和“中期选拔”录取新生工作实行单独划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办法。
  (九)录取肢体残疾的考生, 必须是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考试成绩优秀者(师范类院校、专业不能录取)。在录取中遇到疑难时,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人和招生院校录取组的负责人协商解决。
  (十)录取新生的各项照顾政策,按照《贵州省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实行加分照顾的有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高中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体育大赛获前六名者、高中阶段获国家一级运动员、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其他有关照顾政策只能起帮助上第二批文、理科类本科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作用。同时可以享受多种照顾分的考生(少数民族照顾分除外),其照顾分数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不得累计计算。
  (十一) 在我省报考的外省户籍考生的录取,严格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黔普招字(2001)18 号规定执行。

三、录取体制和录取办法

  (一)网上录取(含远程网和现场局域网)的院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中,招生院校和省招生办的权力和责任规定如下:
 招生院校的权力和责任是:
  1、录取院校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本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省外院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20%;省内院校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数的110%;
  2、在政策规定和投档范围内, 对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专业,由学校决定。对不录取的考生,特别是对排列在该校招生计划人数之内的高分考生,录取学校必须有详细的不录取原因的文字说明,并由学校招生组负责人签名;
  3、未被录取的考生,由院校负责解释,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决。考生的来信来访,由院校负责答复和接待。对上访者的合理要求,院校应予解决,因院校失误而造成落选的考生,院校应予补录;
 4、凡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非211工程的院校, 必须在省招委划定的该批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新生,不得降分录取。若在该批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需要降分录取的,由院校提出申请,经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施行;
  5、新生入学后, 经学校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院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由院校直接退回考生所在地,省招生办不再调剂录取。
  省招生办公室的权力和责任是:
  1、省招生办及时向录取院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2、对招生院校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审查院校录取考生的名单,若发现录取院校没有执行有关招生政策,省招生办有权提请院校复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3、检查录取院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严格审查院校调整招生计划的原因和理由;
  4、在录取工作结束后,督促和协助院校解决录取后的善后事宜。监督院校妥善解决录取中的遗留问题,并处理好本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工作。
 (二)省内本科院校今年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由于招生数量较大,对第一志愿填报比较集中的院校,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比例以内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院校严格按考生的统考成绩和考生填报的一、二、三专业志愿及服从专业调配的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三)省内外专科学校(班) 录取新生在本科院校之后进行。电子档案投放比例均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比例以内执行。
 (四)为了提高军队(武警)和公安部所属院校的新生质量, 根据国家规定和这些院校的特殊性,实行提前录取。参加军队(武警)、公安院校面试、军检和体能测试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数的四倍以内。严格在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合格的考生中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内,按该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第一志愿能录取满额的院校,不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如在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院校,可录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生源仍不足时,可从填有愿服从调配录取的考生中调剂录取。
  (五)凡第一志愿报考农业、 林业、水利、地质、石油、矿业、师范院校的考生,若报考志愿较集中,则在其院校录取批次的控制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若第一志愿报考生源较少,原则上可在省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放考生档案,由院校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第一志愿不满额的院校再调配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及服从调配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如在控制分数线上有志愿的考生仍不足额时,可再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六)艺兼文、艺兼理、体兼理、体兼文的考生,必须先按考生填报的艺术、体育专业录取。考生填报艺术、体育专业本、专科志愿全部落选后,可视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转入考生填报的文、理科类专业,并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贵州民族学院可以面向全省招收35%的汉族考生。在录取汉族考生时,要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的汉族考生。
  (八)为了不影响录取工作进程,对于不按时报到的院校,系统组按该院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发送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检查组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审核后,按程序办理审批及录取手续。
  (九)对经教育部批准今年在我省招生的民办高校和省内新机制二级学院,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投档,择优录取。
 (十)省内部分院校试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普通专科班、高职专科及中职与高职院校联办“3+2”高职的录取工作,由地、州、市招生办按照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黔普招字(2001)51号文件的规定,划定本地区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并由各地、州、市招生办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调档和录检。经学校审录的新生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办审查批准盖章后,学校方可签发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工作程序

  (一)录取院校和录检组核对院校招生计划后通知录取审批组,录取审批组通知系统组按院校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二)现场网上录取院校在省招生办指定的微机室阅读考生电子档案,并进行审录;远程录取院校在高校端阅读考生电子档案;在审录过程中有疑问的,远程录取的由院校录取领导小组裁决;现场录取的可分别向录检组、政治思想品德、体检裁定组进行咨询。
   (三)经过院校审录后,确定需要退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须和录检组协商达成共识后,由院校写明不录取原因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四)系统组经过第一志愿投档审录后,对已完成招生任务的院校,不再传递第二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对没有录满的院校,再依考生的第二志愿或第三志愿以及服从调配志愿予以补足,供学校审录,直到完成招生计划。
   (五)院校录取满额后,由录检组审核确定,报录取审批组审查批准后,交系统组打印录取新生名单,由省招生办主任签字,到秘书宣传组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公章,学校方可填写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在录检和审批中,若发现录取院校没有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和原则录取,取了低分丢了高分的,省招生办不予批准录取,由学校调整后再进行审批。
   (六)新生录取工作, 于9月10日前全部结束,并由省招生办向国家教育部上报新生录取名单。

五、录取新生工作的纪律规定

  (一)录取场实行“封闭式” 录取和严格的门卫制度,录取期间,场内院校的录取人员及录取场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录取场,没有办出入手续者,门卫有权拒绝出入。
  (二)加强招生工作透明度, 录取场实行“三公开”、“三监督”的制度。招生计划公开、招生政策公开、考生可以公开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考生、家长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参加录取工作的所有人员, 都必须坚持原则,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协调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严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四)参加现场录取的高校录取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工作场地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审档一定要严肃认真逐个进行。对考生电子档案中属于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得擅自公开。在未完成录取任务前,院校录取人员一律不得擅离录取场所。
  (五)省招生办必须严格按规定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未达到录取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考生电子档案,任何人员都无权投放,有关院校也不准接收。
  (六)在录取场内,要加强对通讯工具的管理。因工作需要携带BP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录取场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录取场的规定,不得向录取场外泄露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违者,严肃处理。
  (七)为了保证录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受外界干扰,场内必须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参加录取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戴有本人像片的工作证,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范围内上岗。对伪造证件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者,经查出一律取消录取工作人员的资格。
   (八)参加录取工作的所有人员, 要严肃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纪律,维护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团结合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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