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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
1.国家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背景

九三年以前,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面,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有的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
由于全国各地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印制及管理方面要求不统一,加之在一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出现了一些办学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滥办学和乱发文凭的事件,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以可乘之机,败坏了社会风气, 给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2.现行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模式
为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认定, 原国家教委决定成人高等教育自一九九三年、普通高等教育自一九九四年起,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青岛和大连)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校三级管理,证书内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仍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印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含青岛、大连和国务院部分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验印。从200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2000年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 2001年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3.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范围
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合格生。

4、严厉打击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不法行为
(1)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社会危害
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是不法分子以牟利为目的,迎合社会上一些人不通过学习而获取文凭和待遇的不良企图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出现在个别地区和个别人身上,但其影响和危害很大。它干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败坏国家学历文凭在社会乃至在国际上的声誉;假文凭的持有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水平,他们占据有关岗位并享受规定的待遇,会造成劳动、人事政策的混乱,影响到国家干部队伍、科技队伍的纯洁,给国家事业和经济建设带来危害。

(2)国家关于打击假证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6月2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具体内容如下: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要加强对所在地区中等和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和证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杜绝无视国家招生规定,乱招生、乱办班、乱发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发生。
b.要加强印章和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协助印章和印刷企业建立健全验证登记等制度,对违章非法承制印章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巡警、治安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日常管理与巡逻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对流动刻字摊点和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c.用人部门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对应聘人员的毕业人事档案和学历、学位证书如有疑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咨询。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用人单位送鉴的学历、学位证书认真审查和鉴定。经审查、鉴定是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予以没收。对使用使用假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d.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利措施,深挖细查制贩窝点和团伙,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查处,典型事例要在宣传媒体曝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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