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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户籍审查规定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处、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解决好在西部大开发和实施“十五”计划中引进的高级专门人才、外来投资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人员的子女升学问题,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制定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户籍审查规定。
    一、在我省进行投资开发,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投资人员的亲生子女,在报考前已随父或母在我省落户并符合以下投资金额条件,即个人投资金额为:贵阳市(除三县一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市西秀区必须是5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必须是20万元以上;其他各地、州、市、县必须是30万元以上。集体投资的,其投资金额为:贵阳市(除三县一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市西秀区必须是5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必须是150万元以上;其他各地、州、市、县必须是300万元以上。在集体投资中个人投资金额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凡达到上述投资金额的投资者,并且投资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的,同意其1名亲生子女正常报考。但投资金额和开工项目,要有当地银行验资证明原件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原件、股份公证原件材料以及企业固定资产帐目表原件和项目建设规划资料等。
    二、在我省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亲生子女,在报考前已随父或母一同在我省落户,可同意1名亲生子女正常报考。但必须要有贵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计委出具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及生产的鉴定证明原件。
    三、在西部大开发中,引进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报考前在我省落户的,同意其1名亲生子女正常报考。报考时必须出具有关人事部门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原件和专业技术职称原件。
    四、凡随同父母一起在我省落户六年以上(含六年),并具有我省中学的高中阶段学籍的考生,可以正常报考。
    五、不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规定,但又在高考报名前,以各种理由在我省落户的,可以报我省本科院校按新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省内、外专科层次院校(高职)的各专业。
    六、考生户籍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级招生办要严格审查考生的户籍原件和各种证明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审批程序规范管理。各县级招生办要严格审查考生的户籍情况,对省外迁入的户籍,要对照本文规定,并认真填写《外省籍考生户籍审查表》,经过审查明确作出“正常报考”或“限报”的结论,经县级招生办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地级招生办审核,地级招生办主任签字盖章后,再报省招生办审查备案。同意“正常报考”的外省籍考生由各县级招生办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群众意见。
    在考生户籍审查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各级户籍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出具考生真实的户籍证明材料;各级招生部门,要按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凡弄虚作假,出具假户籍、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已被录取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清退。
    七、今年考生报考户籍审查工作,严格按本文规定执行。在此之前,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原省教委)联合下发的有关考生户籍审查的文件停止使用。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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