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

2.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3.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5.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

6.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8.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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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减免

  1.学费减免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学校中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全部学费有困难。为帮助这部分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不因此影响学业,在收取学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2.哪些学生可减免学费?
  答: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它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
  3.减免学费额度如何确定?
  答: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4.减免学费如何管理?
  答: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及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备案。
  各高等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与其他有关政策统筹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将学费减免政策和其它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措施,在实践中认真总结、逐步完善。各校党、政、群组织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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